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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或场所
规范依据
一、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13.2.2
13.2.2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2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商场和超市;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4 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
6 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7 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 城市轨道交通、一类交通隧道工程;
9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上述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中有几点注意事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0.2.7
2.0.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在老年人设施体系中的定位见本标准条文说明第1.0.2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区别于其他老年人设施的重要特征是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全日或日间的照料服务(照料服务的具体含义见本标准第2.0.2和第2.0.3条及条文说明),因此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性质属于公共建筑。
2.0.2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特点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料服务。其中“生活照料服务”一词来源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是指:向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除生活照料服务之外,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还可根据实际运营需求,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康复服务、医疗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具体服务项目及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符合上述特点的设施,无论其实际的设施名称如何,均应纳入本标准所定义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范畴。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等。需注意,部分老年公寓为供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居住建筑,不属于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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